處境查經班(約書亞記第20章)@台北濟南教會
時間:2020年6月22日(一)7:00pm 協調者:康紘齊/柯怡政
聖詩:212 上帝是阮逃閃所在
聖經:約書亞記第20章
庇護城
20:1 上主吩咐約書亞
20:2 對以色列人民說:「你們要照著我叫摩西傳達給你們的命令,指定一些城作為庇護城。
20:3 凡非故意而誤殺人的,可以到那裏去,逃避尋仇的人。
20:4 這樣的人可以逃到其中的一座城,到城門口審判的地方,向長老們解釋事情的經過。長老們會讓他進去,給他地方住,這樣,他可以留下來。
20:5 如果尋仇的人追到那裏,城裏的人不可把那個人交出來,卻要保護他;因為他跟死者無冤無仇,不是蓄意殺人。
20:6 他可以住在城裏,一直到接受公開的審判,等到當時的大祭司死了以後才可以回到他逃離的家鄉。」
20:7 於是,以色列人在約旦河西岸拿弗他利山區的加利利指定基低斯,在以法蓮山區指定示劍,在猶大山區指定亞巴城(就是希伯崙)。
20:8 他們又在約旦河東岸,耶利哥東邊的曠野高原,在呂便境內指定比悉,在迦得境內的基列指定拉末,在瑪拿西境內的巴珊指定哥蘭,作為庇護城。
20:9 這些庇護城是為所有以色列人和寄居在他們當中的外僑設立的。任何非蓄意殺人的,可以在那裏找到庇護,躲避尋仇的人;報血仇的人不可殺他,除非他已經經過公開的審判。
問題討論:
一、這段經文你看到什麼(人、事、時、地、物…)?
二、本章明顯的主題是設立「逃閃城」,試問編者為何要在19章分配完土地,以及21章分配利未人城市之間,插入設立逃閃城的篇章,可能的理由是什麼?假如本章如學者指出為p典資料,然第1節的敘述又與P典的傳統敘述不同,請比較3:7;4:14(D典)與民27:21(P典)間之差異,並解釋第1節敘述之可能原因?
三、請問本章設立的6個「逃閃城」的意義為何?且都是利未人的城市,這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四、摩西十誡規定:不可殺人,因此「殺人者死」成為當時的鐵律,並被害者親人有報仇的義務,但是為何會發展出「逃閃城」?(參考民數記35:9-31)你覺得現代的司法應遵行「報應主義」或者是「修復式正義」?對於殺人罪如何量刑?
五、當你閱讀本章經文第6節,其中提到「公開的審判」與「等到當時的大祭司死了以後」的敘述,你認為它的意義是什麼?對於現代司法有何寶貴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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