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處境查經班第140次
觀看—判斷—行動 (See-Judge-Act)
時間:2021年3月6日(禮拜六) 14:00
聖詩:212 上帝是阮逃閃所在
協調人:哲道 領詩: 信儀
組員:哲道 珍珍 信儀 而基 榮輝 仲寬
《約書亞記》第20章【現代中文譯本修訂版】
庇護城
20:1 上主吩咐約書亞
20:2 對以色列人民說:「你們要照著我叫摩西傳達給你們的命令,指定一些城作為庇護城。
20:3 凡非故意而誤殺人的,可以到那裏去,逃避尋仇的人。
20:4 這樣的人可以逃到其中的一座城,到城門口審判的地方,向長老們解釋事情的經過。長老們會讓他進去,給他地方住,這樣,他可以留下來。
20:5 如果尋仇的人追到那裏,城裏的人不可把那個人交出來,卻要保護他;因為他跟死者無冤無仇,不是蓄意殺人。
20:6 他可以住在城裏,一直到接受公開的審判,等到當時的大祭司死了以後才可以回到他逃離的家鄉。」
20:7 於是,以色列人在約旦河西岸拿弗他利山區的加利利指定基低斯,在以法蓮山區指定示劍,在猶大山區指定亞巴城(就是希伯崙)。
20:8 他們又在約旦河東岸,耶利哥東邊的曠野高原,在呂便境內指定比悉,在迦得境內的基列指定拉末,在瑪拿西境內的巴珊指定哥蘭,作為庇護城。
20:9 這些庇護城是為所有以色列人和寄居在他們當中的外僑設立的。任何非蓄意殺人的,可以在那裏找到庇護,躲避尋仇的人;報血仇的人不可殺他,除非他已經經過公開的審判。
【問題討論】
問題1.這段經文你看到什麼(人、事、時、地、物…)?
l 庇護城有六座
l V4簡易法庭雛形
l 非故意而誤殺人可以到庇護城逃避尋仇的人
l 當時社會可動私刑殺犯殺人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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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殺人罪可逃至庇護城,經過二個審判確定非故意殺人,可留在當地報血仇的人不可殺他,直到大祭司死後可以回到家鄉
l 非故意殺人可逃到庇護城尋求救濟。
問題2.本章明顯的主題是設立「逃閃城」,試問編者為何要在19章分配完土地,以及21章分配利未人城市之間,插入設立逃閃城的篇章,可能的理由是什麼?假如本章如學者指出為p典資料,然第1節的敘述又與P典的傳統敘述不同,請比較3:7;4:14(D典)與民27:21(P典)間之差異,並解釋第1節敘述之可能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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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土地之後一定仍存有一些紛爭,需要有人出來當裁判官,利未人除了祭司腳色亦負教導摩西律法,自然適合當法律爭議的裁判,對於因為彼此紛爭而誤殺人,需要有庇護城及法官,分配庇護城給利未人乃自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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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個性暴烈但都是為了服事上帝,為公義出頭,為以色列人所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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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社會安定避免動用私刑,需設立司法制度,庇護城類似現今看守所,具保護及監禁犯罪嫌疑人功能。
問題3.請問本章設立的6個「逃閃城」的意義為何?且都是利未人的城市,這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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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摩西十誡中”不可殺人”殺人者死這條誡令經過一段時間施行,動用私刑過於浮濫,產生一些偏差,以致不符合上帝的公義與憐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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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司法制度的雛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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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人比較公正,所作裁判貼近上帝的旨意,在利未人的城市作為庇護城,較能落實庇護城的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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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人在利未的城市,是地方的頭人,受地方人士敬重。
問題4.摩西十誡規定:不可殺人,因此「殺人者死」成為當時的鐵律,並被害者親人有報仇的義務,但是為何會發展出「逃閃城」?(參考民數記35:9-31)你覺得現代的司法應遵行「報應主義」或者是「修復式正義」?對於殺人罪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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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固然是公義及嚴厲,但上帝也有豐富的憐憫,非故意殺人應該有悔改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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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的社會司法體系已經是遵行修復式正義,任何一件刑事案件處理都會涉及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逃閃城應該是修復式正義的濫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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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與反廢死在台灣是爭議,殺人罪如何量刑涉及社會的價值觀及民情,台灣的社會目前尚未能如歐洲接受廢死。在信仰上應該學習上帝的愛及赦免,重視人的生命是上帝的主權,人不可取代上帝。
問題5.當你閱讀本章經文第6節,其中提到「公開的審判」與「等到當時的大祭司死了以後」的敘述,你認為它的意義是什麼?對於現代司法有何寶貴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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