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詩:第308首 阮欲唱歌來謳咾
(詞曲:Gân Sìn-seng顏信星,台灣 屏東九如,2006)
協調人:仲寬/彥凱 領詩:信儀
組員:哲道、榮輝、彥凱、信儀、翠華、路得、孟玟、浚興、仲寬
對待奴隸的條例(申命記15:12-18)
21:1 「要向以色列人民頒佈下列條例。
21:2 如果你買一個希伯來人作奴隸,他必須為你工作六年。到第七年,他可以恢復自由,不必付任何贖金。
21:3 如果他成為你的奴隸時未婚,走的時候就不能帶走妻子;如果他成為你的奴隸時已婚,他就可以帶妻子一起走。
21:4 如果妻子是主人給他的,而妻子為他生養兒女,那女子和她的兒女都屬於主人;他必須獨自離去。
21:5 倘若那奴隸聲明他愛主人和自己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離去,
21:6 他的主人必須帶他到敬拜的場所,讓他靠著門或門框站著,用鑽子在他耳朵穿一個孔。這樣,他就要終身服事主人。
21:7 「如果有人把自己的女兒販賣為奴,她不能像男奴一樣得以恢復自由。
21:8 倘若買她的人本來想娶她為妻,後來卻不喜歡她,就得讓她的父親贖回她;主人不能把她賣給外族人,因為他已經對她失信了。
21:9 如果有人買女奴給自己的兒子,就得待她像待自己的女兒一樣。
21:10 若有人娶了第二個妻子,他對第一個妻子必須像以前一樣供給食物、衣服,和性的需要,不可減少。
21:11 如果他對第一個妻子不履行這三項義務,必須讓她自由離去,不可向她索取任何補償。」
♦懲罰暴行的條例
21:12 「凡打人致死的,必須處死;
21:13 如果不是故意殺人,而是一時失手,他可以逃避到我指定的地方去。
21:14 如果有人蓄意謀殺,就必須處死;縱使他逃到我的祭壇前,也不能免。
21:15 「凡毆打父母的,必須處死。
21:16 「凡綁架人,把他販賣為奴,或留下作奴隸的,都必須處死。
21:17 「凡咒罵父母的,必須處死。
21:18 「兩人打架,一方用石頭或拳頭打傷對方,但未把對方打死,可以不受懲罰。如果被打的人因傷臥床,
21:19 但以後能夠起來,扶杖出門行走,那打他的人必須賠償他時間上的損失,並負責把他治好。
21:20 「凡用棍子擊打奴隸,無論男奴或女奴,以致奴隸立刻死亡的,必須受罰。
21:21 如果奴隸過一兩天才死,主人就不必受罰;他在財產上的損失就是他的懲罰。
21:22 「如果有人因打架而撞傷了孕婦,以致孕婦喪失胎兒,但沒有其他傷害,那人必須賠償;賠款數目應由受傷婦人的丈夫提出,而經判官批准決定。
21:23 如果孕婦本人受傷害,那人就得以命償命,
21:24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21:25 以灼傷還灼傷,以創傷還創傷,以鞭痕還鞭痕。
21:26 「如果有人擊打男奴或女奴的眼睛,以致打壞了一隻眼睛,他必須釋放那奴隸,作為損失眼睛的賠償。
21:27 如果他打掉了奴隸的牙齒,也必須釋放那奴隸,作為損失牙齒的賠償。」
♦物主的責任
21:28 「若有牛牴死了人,就得用石頭打死牠,但牠的肉不可吃;牛的主人不必受罰。
21:29 倘若那頭牛常常牴傷了人,而牛的主人屢次受警告,仍然不把牛拴好,以致牛牴死了人,那頭牛要用石頭打死,而牛的主人也得處死。
21:30 如果牛的主人被判以罰款抵命,他必須照規定的數目繳納。
21:31 如果牛牴死男童或女童,也得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21:32 如果牛牴死男奴或女奴,牛的主人必須償還奴隸的主人三十塊銀子,而牛要用石頭打死。
21:33 「如果有人揭開井蓋,或是挖了井而不把井口蓋好,以致牛或驢掉進去,
21:34 他必須拿錢賠償牲畜的主人,而死了的牲畜歸他。
21:35 如果有牛牴死了另一頭牛,雙方要把活著的牛賣了,平分賣牛的價錢,同時平分死牛的肉。
21:36 倘若其中的一頭牛向來好鬥,牛的主人卻沒有好好地拴著牠,他必須拿一頭活牛賠償對方,而那頭死牛可歸他。」
問題討論
一、在這段經文中看到了哪些內容(人、事、時、地、物、數、重要名詞、關鍵字或觀念…)?
人:以色列人 希伯來人 奴隸 主人妻子兒女 孕婦 丈夫 男童 女童 男奴 女奴 牲畜的主人 外族人
判官
事:對待奴隸的條例 懲罰暴行的條例 物主的責任
時:6年 7年 1.2天 走了的時候
地:井 指定的地方 祭壇前 門 門框 敬拜的場所
物:棍子 石頭 食物 衣服 牲畜 牛 驢 銀子 牙齒 錢
鑽子 井蓋
數:30塊銀子 6.7年 2個妻子 3項義務 2人打架 1.2天 穿1個洞 1頭牛
一隻眼睛
主要名詞: 條例 履行義務 處死 以牙還牙 以眼還眼 以手還手
已腳還腳 賠償
受罰 償命 恢復自由 罰款
觀念: 以牙還牙 以眼還眼 以手還手 已腳還腳 恢復自由
犯罪要受罰
物主有責任 對待奴隸的條例 懲罰暴行的條例 物主的責任
二、出埃及記21章有關對待奴隸、懲罰暴行、物主的責任等條例,有什麼共通的信仰與倫理的核心價值?
有初步人權概念
有第二個妻子不能忽略第一個妻子
不可因為是你的財產就隨便
有機會當主人不可像在埃及地時苦待奴隸
上主要他們記住上主的誡命
人與人以及人與財之間的對待關係
公平公分的概念
把人當財產(沒有人權)
階級觀念嚴重
犯罪要懲罰
以質抱怨
以牙還牙為保護機制避免傷及性命
錯誤的行為要付上代價
三、出埃及記21:1-11關於對待奴隸的條例,對現代的台灣而言,尤其近來長榮空服員罷工、華航罷工等勞資爭議與衝突,有何新的啟示和反思?
台灣資方把員工賺錢的工具
條例契約員工和資方是否互相制定互有進步價值
台灣王X紅企業體員工若非基督徒很難晉升經文26.27節提到主人用暴力對待奴僕,主人必須釋放奴隸作為賠償 (政府必須看顧員工的需求幫忙出力,而非替資護航)
沒有尊重勞方的付出
勞動法令不夠健全
資方不遵守法律
資方常常不用因錯誤負責任
勞資雙方要學習互相溝通尊重
四、出埃及記21章有些經文,以現今的看法似乎是不合時宜,身為現代基督徒的我們該如何看待?對當今的台灣有什麼意義?
7年有安息年的含意
限制強制者(對主人的暴行規範看見上帝站在弱勢的那方)
由此章可推論男女平權是近代的產物
法律為弱勢者發聲
社會共識(人民要採取行動如:群眾運動)
法治和司法是否正常運作
奴隸本身太軟弱常因自已無知、膽怯、自私造成
法律的規範是為了(做錯事要付上代價、防範喝止犯罪)
要先追求公義真相才有憐憫
愛與包容對轉型公義、歧視弱勢的事
為別人在不公義的事發聲挺身而出
體會上帝的愛是否足夠
生命是否有領受主愛
從上帝領受愛會幫助我們為別人的需要付出,為別人的利益爭取
少自私多為弱勢受害者著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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