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境查經班@台北濟南教會
時間:2019年7月29日禮拜一 協調者:黃春生
聖詩:22首《主上帝正手》
出埃及記第22章
♦賠償的條例
22:1 「如果有人偷了一頭牛或一隻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必須拿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22:2 他必須償還所偷的。他若一無所有,就得被賣為奴,來償還他所偷的。如果被偷的牛,或驢,或羊被發現時還活著,他就得加倍償還。「如果有人夜間破門進入別人的家,給發現了、被殺死,那殺他的人無罪;事情若發生在白天,殺他的人就有罪。(22:3-4 併於上節)
22:5 「如果有人在田裏或葡萄園牧放牛羊,讓牲畜到別人田裏吃了穀物(「如果……穀物」或譯「如果有人生火燒田地或葡萄園,無法控制火勢而燒了別人田裏的穀物」。),他必須拿自己田裏出產的穀物或葡萄賠償別人的損失。
22:6 「如果有人在自己田裏燒荊棘,點燃的火燒到別人田裏去,把別人未收割或割下的農作物燒毀了,他必須賠償人家的損失。
22:7 「如果有人受託保管別人的錢或貴重物品,被竊賊從家裏偷走,竊賊被抓到的話,必須加倍償還;
22:8 竊賊若抓不到,受託人必須到敬拜的場所發誓,表示他沒有竊取別人所付託的財物。
22:9 「任何有關財產糾紛的案件,無論涉及牛、羊、驢、衣服,或其他遺失的東西,爭執的雙方都要到敬拜的場所去。上帝判定有罪的一方必須加倍償還對方。
22:10 「如果有人受託看管別人的驢、牛、羊,或其他牲畜,牲畜若有死傷,或被搶走,卻沒有證人,
22:11 受託人必須到敬拜的場所發誓,表示他沒有偷物主的牲畜。這樣,物主就得接受損失,受託人不必賠償。
22:12 如果牲畜是被偷的,受託人必須賠償物主。
22:13 牲畜若被野獸撕碎,受託人必須把殘骸碎骨帶來作為證據;他不必賠償。
22:14 「如果有人向別人借用牲畜,這牲畜在物主不在時或傷或死,借用的人必須賠償;
22:15 物主若在場,就不必賠償。如果牲畜是租用的,損失由租金抵償。」
♦有關道德和宗教的條例
22:16 「如果有人誘姦未訂婚約的處女,他必須交出聘金,娶她為妻。
22:17 如果女子的父親拒絕讓他跟女兒成婚,他必須付出相當於給一個處女的聘金。
22:18 「行邪術的女人必須處死。
22:19 「跟動物性交的人必須處死。
22:20 「向我─上主以外的任何神明獻祭的人必須處死。
22:21 「不可虐待或欺壓外僑;要記得你們曾經在埃及寄居過。
22:22 不可虐待寡婦或孤兒。
22:23 如果你們虐待他們,我─上主要垂聽他們求助的呼聲,
22:24 且要發烈怒,使你們死於刀下;你們的妻子要成為寡婦,兒女要成為孤兒。
22:25 「如果你借錢給我子民中的任何窮人,不可像放債的人索取利息。
22:26 如果你拿人家的衣服作抵押,必須在日落前還給他;
22:27 因為他只靠這件衣服取暖,沒有了它怎能睡覺呢?當他向我呼求幫助,我必定答應,因為我是仁慈的。
22:28 「不可毀謗上帝(「上帝」或譯「審判官」。),也不可咒罵人民的領袖。
22:29 「要拿你初收的產物,五穀、酒,和油,在該獻的時候獻給我。「要把你的長子獻給我。
22:30 把你所有的頭生的牛羊獻給我。頭生的公牛公羊可跟著母牛母羊七天,到第八天要獻給我。
22:31 「你們是我的子民。所以,你們不可吃被野獸撕碎的牲畜的肉;要給狗吃。」
成員:怡政、春生、浩然、世鴻、迪安、瑞琳、怡萱、文珊
成員:怡政、春生、浩然、世鴻、迪安、瑞琳、怡萱、文珊
問題討論
一、這段經文中,你直覺看到什麼?(主題、關鍵字或觀念…)
1. 很多規定。
2. 賊(即使在上帝的百姓中還是有小偷)。
3. 規定特別多,表示偷竊情況很多。
4. 視當時的社會民情而立下法令。
5. 把法律當成神所頒布的
6. 很繁複(施行細則)。
7. 暗時不可亂入。
8. 白天有罪,晚上無罪。
9. 規定越是嚴格→越容易犯罪。
10. 社會地位→低→次等→無法償還→而成為奴隸(成為偏見,根深蒂固的刻版印象)
11. 外僑
12. 當時已經有錢幣的制度嗎?
13. 可能後來才有成文的法令。
14. 以物易物。
15. 婚前性行為。
16. 后來規定不得休書。
17. 還得加倍給聘金。
18. 強暴者以石頭打死。
19. 拒絕婚約,還得付出聘金。
20. 男人就不會行邪術?
21. 女性容易被冠上帽子。
22. 女性聰明是不被允許的→中國有無才便是德。
23. 迦南當時就有這一類的文化。
24. 屬於異教的風俗。
25. 外衣-晚上寒冷時可保命。
26. 當時的人都穿裙(古時候人們把上衣叫「衣」,把下衣叫「裳」。而「裳」就是裙子)。
27. 自己人沒有利息。
28. 窮人免息。
29. 人想當自己的上帝。
30. 當主角
31. 舞台滿足自己
32. 踩人於腳底
33. 昇華→屬於人性高級情操→蘭大衛 切膚之愛
34. 投射→屬於一般原始普通→受不了別人比自己好→將自己的難過情緒,發洩在別人身上
35. 利他→”agape”(無私的愛)、
36. 犧牲→不求自己的舞台
二、賠償的條例、道德和宗教的條例,與「十誡」之間有何關聯、互涉?
1. 不可偷、不可姦淫,不可有別的神。
2. (21節)不可以欺壓外僑、(26節)抵押衣服
- 將愛實踐在更需要的人身上。
- 對人的愛對神的愛。
- 一種精神的展現。
- 生命的價值,不可殺人或者間接殺人。
- 壓縮別人生存的空間。
3. (28-31)與宗教有關。
4. 社會信用機制-在中國限縮人權。
5. 以多數對少數施暴。
6. 中國(沒有神)是自己的神。
7. 無神論也是一種宗教。
8. 只要台灣與世界人權自由相關簽訂的合約→中國也都簽了。
9. 共產黨是以永遠專政為核心價值。
10. (22-24)上帝選擇站在弱小的一點。
三、爭取心靈自由脫離獨裁束縛的「出埃及運動」為何需要制定十誡與條例?
1. 是離開伊甸園之後的野外求生守則。
2. 發展核心標準、方向、總綱憲法。
3. 為了要有神的概念。
4. 亂→需要清空→置入新的系統(上帝為核心) →有如電腦要重灌之前,先要將硬碟Format,
5. 出埃及建國→先制憲。
6. 不再是散居的游牧民族,而是群聚而需要規範。
7. 不是族長的時代→漸漸走入公共性。
8. 套用現在→台灣七十多年來→大家都還是想要回去”埃及”與現實脫節。
9. 沒有十誡→會依靠過去的經驗。
10. 有了十誡→灌輸→成為新的標準
11. 台灣的問題→在於沒有清空→轉型正義→所以無法輸入新的標準。
12. 日本走的路線與台灣不同。
13. 當時全世界反制中國六四,卻只有台商去了。
14. 台灣→成為加害者。
15. 當時是中小企業先去鋪路→去賺血錢。
16. 台灣的初期→菁英被殺死→剩下錢奴。
四、這些條例在當時的處境下,有何「先進價值」?是否適用於今日?
1. 第22節對孤寡
2. 第25節對同胞(一起出走的)
3. 第2節→防衛過當白天看得見,晚上不好控制力道
4. 第20節→先進或者激進?→針對建國的狀態
5. 第8節、10節→證據不足→採用無罪推斷。
6. 第8節、10節→神判
7. 第1節→加重罪
8. 第14、15節→主人在場也無法阻止→屬於不可抗力
9. 愈是原始的社會→所拜的神越少→原始屬於家族的神→部落的神
10. 娶了女方納新的神(從女方所帶回來的神)
11. 單位越小神越少→不同支派→不同的神
12. 一個國家→一個系統→帝國是屬於單一信仰
13. 中國無神論也是一種宗教→創造一個共產主義的神
14. 台灣→屬於多神→成為一個神的國家→有很長的路要走
15. 進步的、超越的→新國家的共同點→多元共同的價值
16. 新加坡→將”成為進步的國家”當成信仰
1. 為何韓粉看不見台灣獨立自由的價值
2. 五年前的新聞: 求神將世界上不義之財轉移到基督徒手中…
3. 為何一直想發大財→是要更多
4. 行為的背後→價值觀是什麼→是因為害怕恐懼→焦慮沒有錢
5. 韓粉多為→非高級外省人
6. 發大財→是第二個需要
7. 獨立自主→是優先的需要
8. 抱怨新來的社長不講清楚→資歷深→卻不知版面該下什麼標題→即使工作了一輩子也無法搞清楚
9. 早期社運受到壓制,不是教會的人也會訂閱公報
10. 解嚴了就不一定要看→因為報禁解除
11. 人權的概念→逐漸退後→直到後來跟不上時代
12. 陳水扁執政的期間→是人權意識退化期
13. 之前被逼迫的時候→人權的觀念比較強
14. 教會受到逼迫的時候→才對人權有感
15. 教會是監督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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