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xtual Bible Study in Taiwan, founded Jan. 23, 2017
◎對象:不分宗教信仰、年齡、性別、族群等多元及差異,只要願意敞開對話、追求真理與生命意義者,都歡迎參加。
◎處境查經班@台北全台語:每主日晚上7:00於濟南教會(台北市中山南路3號)後棟交誼廳 02-23217391
◎處境查經班@台北:每週一晚上6:30於濟南教會(台北市中山南路3號)後棟交誼廳 02-23217391
◎處境查經班@台南:每週六下午2:00於台灣教會公報社台南總店(台南市東區青年路334號)
◎處境查經班@台南六甲:每週五晚上7:30於六甲教會(台南市六甲區建國街150號)
◎處境查經班@高雄:每週五晚上於活躍教會(高雄市鹽埕區五福四路111號)電話洽詢0973 595 552

2021年3月24日 星期三

約書亞記20@台南公報社B1

台南處境查經班第140

觀看判斷行動 (See-Judge-Act)

時間:202136(禮拜六) 14:00

聖詩212 上帝是阮逃閃所在

協調人:哲道   領詩: 信儀

組員哲道 珍珍 信儀 而基 榮輝 仲寬

 

《約書亞記》第20章【現代中文譯本修訂版】

庇護城

20:1 上主吩咐約書亞

20:2 對以色列人民說:「你們要照著我叫摩西傳達給你們的命令,指定一些城作為庇護城。

20:3 凡非故意而誤殺人的,可以到那裏去,逃避尋仇的人。

20:4 這樣的人可以逃到其中的一座城,到城門口審判的地方,向長老們解釋事情的經過。長老們會讓他進去,給他地方住,這樣,他可以留下來。

20:5 如果尋仇的人追到那裏,城裏的人不可把那個人交出來,卻要保護他;因為他跟死者無冤無仇,不是蓄意殺人。

20:6 他可以住在城裏,一直到接受公開的審判,等到當時的大祭司死了以後才可以回到他逃離的家鄉。」

20:7 於是,以色列人在約旦河西岸拿弗他利山區的加利利指定基低斯,在以法蓮山區指定示劍,在猶大山區指定亞巴城(就是希伯崙)。

20:8 他們又在約旦河東岸,耶利哥東邊的曠野高原,在呂便境內指定比悉,在迦得境內的基列指定拉末,在瑪拿西境內的巴珊指定哥蘭,作為庇護城。

20:9 這些庇護城是為所有以色列人和寄居在他們當中的外僑設立的。任何非蓄意殺人的,可以在那裏找到庇護,躲避尋仇的人;報血仇的人不可殺他,除非他已經經過公開的審判。

 

【問題討論】

問題1.這段經文你看到什麼(人、事、時、地、物)?

l 庇護城有六座

l V4簡易法庭雛形

l 非故意而誤殺人可以到庇護城逃避尋仇的人

l 當時社會可動私刑殺犯殺人罪的

l 犯殺人罪可逃至庇護城,經過二個審判確定非故意殺人,可留在當地報血仇的人不可殺他,直到大祭司死後可以回到家鄉

l 非故意殺人可逃到庇護城尋求救濟。

 

問題2.本章明顯的主題是設立「逃閃城」,試問編者為何要在19章分配完土地,以及21章分配利未人城市之間,插入設立逃閃城的篇章,可能的理由是什麼?假如本章如學者指出為p典資料,然第1節的敘述又與P典的傳統敘述不同,請比較3:74:14D典)與民27:21P典)間之差異,並解釋第1節敘述之可能原因?

l 分配土地之後一定仍存有一些紛爭需要有人出來當裁判官利未人除了祭司腳色亦負教導摩西律法自然適合當法律爭議的裁判對於因為彼此紛爭而誤殺人,需要有庇護城及法官分配庇護城給利未人乃自然的事

l 利未個性暴烈但都是為了服事上帝為公義出頭為以色列人所尊敬

l 為社會安定避免動用私刑需設立司法制度庇護城類似現今看守所具保護及監禁犯罪嫌疑人功能

問題3.請問本章設立的6個「逃閃城」的意義為何?且都是利未人的城市,這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l 應該摩西十誡中不可殺人殺人者死這條誡令經過一段時間施行,動用私刑過於浮濫,產生一些偏差,以致不符合上帝的公義與憐憫

l 建立司法制度的雛形

l 利未人比較公正所作裁判貼近上帝的旨意在利未人的城市作為庇護城較能落實庇護城的功用

l 利未人在利未的城市是地方的頭人受地方人士敬重

 

問題4.摩西十誡規定:不可殺人,因此「殺人者死」成為當時的鐵律,並被害者親人有報仇的義務,但是為何會發展出「逃閃城」?(參考民數記35:9-31)你覺得現代的司法應遵行「報應主義」或者是「修復式正義」?對於殺人罪如何量刑?

l 上帝固然是公義及嚴厲,但上帝也有豐富的憐憫,非故意殺人應該有悔改的機會

l 現代的社會司法體系已經是遵行修復式正義任何一件刑事案件處理都會涉及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逃閃城應該是修復式正義的濫觴

l 廢死與反廢死在台灣是爭議殺人罪如何量刑涉及社會的價值觀及民情台灣的社會目前尚未能如歐洲接受廢死在信仰上應該學習上帝的愛及赦免重視人的生命是上帝的主權人不可取代上帝

問題5.當你閱讀本章經文第6節,其中提到「公開的審判」與「等到當時的大祭司死了以後」的敘述,你認為它的意義是什麼?對於現代司法有何寶貴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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