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xtual Bible Study in Taiwan, founded Jan. 23, 2017
◎對象:不分宗教信仰、年齡、性別、族群等多元及差異,只要願意敞開對話、追求真理與生命意義者,都歡迎參加。
◎處境查經班@台北全台語:每主日晚上7:00於濟南教會(台北市中山南路3號)後棟交誼廳 02-23217391
◎處境查經班@台北:每週一晚上6:30於濟南教會(台北市中山南路3號)後棟交誼廳 02-23217391
◎處境查經班@台南:每週六下午2:00於台灣教會公報社台南總店(台南市東區青年路334號)
◎處境查經班@台南六甲:每週五晚上7:30於六甲教會(台南市六甲區建國街150號)
◎處境查經班@高雄:每週五晚上於活躍教會(高雄市鹽埕區五福四路111號)電話洽詢0973 595 552

2019年7月29日 星期一

出埃及記22@台北濟南教會

處境查經班@台北濟南教會
時間:2019729日禮拜一                             協調者:黃春生
聖詩:22首《主上帝正手》

出埃及記第22
賠償的條例
22:1 「如果有人偷了一頭牛或一隻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必須拿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22:2 他必須償還所偷的。他若一無所有,就得被賣為奴,來償還他所偷的。如果被偷的牛,或驢,或羊被發現時還活著,他就得加倍償還。「如果有人夜間破門進入別人的家,給發現了、被殺死,那殺他的人無罪;事情若發生在白天,殺他的人就有罪。(22:3-4 併於上節)
22:5 「如果有人在田裏或葡萄園牧放牛羊,讓牲畜到別人田裏吃了穀物(「如果……穀物」或譯「如果有人生火燒田地或葡萄園,無法控制火勢而燒了別人田裏的穀物」。),他必須拿自己田裏出產的穀物或葡萄賠償別人的損失。
22:6 「如果有人在自己田裏燒荊棘,點燃的火燒到別人田裏去,把別人未收割或割下的農作物燒毀了,他必須賠償人家的損失。
22:7 「如果有人受託保管別人的錢或貴重物品,被竊賊從家裏偷走,竊賊被抓到的話,必須加倍償還;
22:8 竊賊若抓不到,受託人必須到敬拜的場所發誓,表示他沒有竊取別人所付託的財物。
22:9 「任何有關財產糾紛的案件,無論涉及牛、羊、驢、衣服,或其他遺失的東西,爭執的雙方都要到敬拜的場所去。上帝判定有罪的一方必須加倍償還對方。
22:10 「如果有人受託看管別人的驢、牛、羊,或其他牲畜,牲畜若有死傷,或被搶走,卻沒有證人,
22:11 受託人必須到敬拜的場所發誓,表示他沒有偷物主的牲畜。這樣,物主就得接受損失,受託人不必賠償。
22:12 如果牲畜是被偷的,受託人必須賠償物主。
22:13 牲畜若被野獸撕碎,受託人必須把殘骸碎骨帶來作為證據;他不必賠償。
22:14 「如果有人向別人借用牲畜,這牲畜在物主不在時或傷或死,借用的人必須賠償;
22:15 物主若在場,就不必賠償。如果牲畜是租用的,損失由租金抵償。」

有關道德和宗教的條例
22:16 「如果有人誘姦未訂婚約的處女,他必須交出聘金,娶她為妻。
22:17 如果女子的父親拒絕讓他跟女兒成婚,他必須付出相當於給一個處女的聘金。
22:18 「行邪術的女人必須處死。
22:19 「跟動物性交的人必須處死。
22:20 「向我上主以外的任何神明獻祭的人必須處死。
22:21 「不可虐待或欺壓外僑;要記得你們曾經在埃及寄居過。
22:22 不可虐待寡婦或孤兒。
22:23 如果你們虐待他們,我上主要垂聽他們求助的呼聲,
22:24 且要發烈怒,使你們死於刀下;你們的妻子要成為寡婦,兒女要成為孤兒。
22:25 「如果你借錢給我子民中的任何窮人,不可像放債的人索取利息。
22:26 如果你拿人家的衣服作抵押,必須在日落前還給他;
22:27 因為他只靠這件衣服取暖,沒有了它怎能睡覺呢?當他向我呼求幫助,我必定答應,因為我是仁慈的。
22:28 「不可毀謗上帝(「上帝」或譯「審判官」。),也不可咒罵人民的領袖。
22:29 「要拿你初收的產物,五穀、酒,和油,在該獻的時候獻給我。「要把你的長子獻給我。
22:30 把你所有的頭生的牛羊獻給我。頭生的公牛公羊可跟著母牛母羊七天,到第八天要獻給我。
22:31 「你們是我的子民。所以,你們不可吃被野獸撕碎的牲畜的肉;要給狗吃。」

成員:怡政、春生、浩然、世鴻、迪安、瑞琳、怡萱、文珊

問題討論
一、這段經文中,你直覺看到什麼?(主題、關鍵字或觀念
1.       很多規定。
2.       (即使在上帝的百姓中還是有小偷)
3.       規定特別多,表示偷竊情況很多。
4.       視當時的社會民情而立下法令。
5.       把法律當成神所頒布的
6.       很繁複(施行細則)
7.       暗時不可亂入。
8.       白天有罪,晚上無罪。
9.       規定越是嚴格→越容易犯罪。
10.    社會地位→低→次等→無法償還→而成為奴隸(成為偏見,根深蒂固的刻版印象)
11.    外僑
12.    當時已經有錢幣的制度嗎?
13.    可能後來才有成文的法令。
14.    以物易物。
15.    婚前性行為。
16.    后來規定不得休書。
17.    還得加倍給聘金。
18.    強暴者以石頭打死。
19.    拒絕婚約,還得付出聘金。
20.    男人就不會行邪術?
21.    女性容易被冠上帽子。
22.    女性聰明是不被允許的→中國有無才便是德。
23.    迦南當時就有這一類的文化。
24.    屬於異教的風俗。
25.    外衣-晚上寒冷時可保命。
26.    當時的人都穿裙(古時候人們把上衣叫「衣」,把下衣叫「裳」。而「裳」就是裙子)
27.    自己人沒有利息。
28.    窮人免息。
29.    人想當自己的上帝。
30.    當主角
31.    舞台滿足自己
32.    踩人於腳底
33.    昇華→屬於人性高級情操→蘭大衛 切膚之愛
34.    投射→屬於一般原始普通→受不了別人比自己好→將自己的難過情緒,發洩在別人身上
35.    利他→”agape(無私的愛)、

36.    犧牲→不求自己的舞台


二、賠償的條例、道德和宗教的條例,與「十誡」之間有何關聯、互涉?
1.       不可偷、不可姦淫,不可有別的神。
2.       (21)不可以欺壓外僑、(26)抵押衣服
-          將愛實踐在更需要的人身上。
-          對人的愛對神的愛。
-          一種精神的展現。
-          生命的價值,不可殺人或者間接殺人。
-          壓縮別人生存的空間。
3.       (28-31)與宗教有關。
4.       社會信用機制-在中國限縮人權。
5.       以多數對少數施暴。
6.       中國(沒有神)是自己的神。
7.       無神論也是一種宗教。
8.       只要台灣與世界人權自由相關簽訂的合約→中國也都簽了。
9.       共產黨是以永遠專政為核心價值。

10.      (22-24)上帝選擇站在弱小的一點。


三、爭取心靈自由脫離獨裁束縛的「出埃及運動」為何需要制定十誡與條例?

1.       是離開伊甸園之後的野外求生守則。
2.       發展核心標準、方向、總綱憲法。
3.       為了要有神的概念。
4.       亂→需要清空→置入新的系統(上帝為核心→有如電腦要重灌之前,先要將硬碟Format
5.       出埃及建國→先制憲。
6.       不再是散居的游牧民族,而是群聚而需要規範。
7.       不是族長的時代→漸漸走入公共性。
8.       套用現在→台灣七十多年來→大家都還是想要回去埃及與現實脫節。
9.       沒有十誡→會依靠過去的經驗。
10.    有了十誡→灌輸→成為新的標準
11.    台灣的問題→在於沒有清空→轉型正義→所以無法輸入新的標準。
12.    日本走的路線與台灣不同。
13.    當時全世界反制中國六四,卻只有台商去了。
14.    台灣→成為加害者。
15.    當時是中小企業先去鋪路→去賺血錢。

16.    台灣的初期→菁英被殺死→剩下錢奴。

四、這些條例在當時的處境下,有何「先進價值」?是否適用於今日?
1.       22節對孤寡
2.       25節對同胞(一起出走的)
3.       2節→防衛過當白天看得見,晚上不好控制力道
4.       20節→先進或者激進?→針對建國的狀態
5.       8節、10節→證據不足→採用無罪推斷。
6.       8節、10節→神判
7.       1節→加重罪
8.       1415節→主人在場也無法阻止→屬於不可抗力
9.       愈是原始的社會→所拜的神越少→原始屬於家族的神→部落的神
10.    娶了女方納新的神(從女方所帶回來的神)
11.    單位越小神越少→不同支派→不同的神
12.    一個國家→一個系統→帝國是屬於單一信仰
13.    中國無神論也是一種宗教→創造一個共產主義的神
14.    台灣→屬於多神→成為一個神的國家→有很長的路要走
15.    進步的、超越的→新國家的共同點→多元共同的價值

16.    新加坡→將成為進步的國家當成信仰

五、台灣人在走向獨立自主的過程中,該有什麼合宜的十誡與條例?
1.       為何韓粉看不見台灣獨立自由的價值
2.       五年前的新聞求神將世界上不義之財轉移到基督徒手中
3.       為何一直想發大財→是要更多
4.       行為的背後→價值觀是什麼→是因為害怕恐懼→焦慮沒有錢
5.       韓粉多為→非高級外省人
6.       發大財→是第二個需要
7.       獨立自主→是優先的需要
8.       抱怨新來的社長不講清楚→資歷深→卻不知版面該下什麼標題→即使工作了一輩子也無法搞清楚
9.       早期社運受到壓制,不是教會的人也會訂閱公報
10.    解嚴了就不一定要看→因為報禁解除
11.    人權的概念→逐漸退後→直到後來跟不上時代
12.    陳水扁執政的期間→是人權意識退化期
13.    之前被逼迫的時候→人權的觀念比較強
14.    教會受到逼迫的時候→才對人權有感

15.    教會是監督政府的


2019年7月22日 星期一

出埃及記21@台北濟南教會

處境查經班@台北濟南教會
時間:2019722日禮拜一            協調者:李信仁、彭人傑
聖詩:第308  阮欲唱歌來謳咾 
(詞曲:Gân Sìn-seng顏信星,台灣 屏東九如,2006
出埃及記21
對待奴隸的條例(申命記15:12-18
21:1 「要向以色列人民頒佈下列條例。
21:2 如果你買一個希伯來人作奴隸,他必須為你工作六年。到第七年,他可以恢復自由,不必付任何贖金。
21:3 如果他成為你的奴隸時未婚,走的時候就不能帶走妻子;如果他成為你的奴隸時已婚,他就可以帶妻子一起走。
21:4 如果妻子是主人給他的,而妻子為他生養兒女,那女子和她的兒女都屬於主人;他必須獨自離去。
21:5 倘若那奴隸聲明他愛主人和自己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離去,
21:6 他的主人必須帶他到敬拜的場所,讓他靠著門或門框站著,用鑽子在他耳朵穿一個孔。這樣,他就要終身服事主人。
21:7 「如果有人把自己的女兒販賣為奴,她不能像男奴一樣得以恢復自由。
21:8 倘若買她的人本來想娶她為妻,後來卻不喜歡她,就得讓她的父親贖回她;主人不能把她賣給外族人,因為他已經對她失信了。
21:9 如果有人買女奴給自己的兒子,就得待她像待自己的女兒一樣。
21:10 若有人娶了第二個妻子,他對第一個妻子必須像以前一樣供給食物、衣服,和性的需要,不可減少。
21:11 如果他對第一個妻子不履行這三項義務,必須讓她自由離去,不可向她索取任何補償。」  
懲罰暴行的條例
21:12 「凡打人致死的,必須處死;
21:13 如果不是故意殺人,而是一時失手,他可以逃避到我指定的地方去。
21:14 如果有人蓄意謀殺,就必須處死;縱使他逃到我的祭壇前,也不能免。
21:15 「凡毆打父母的,必須處死。
21:16 「凡綁架人,把他販賣為奴,或留下作奴隸的,都必須處死。
21:17 「凡咒罵父母的,必須處死。
21:18 「兩人打架,一方用石頭或拳頭打傷對方,但未把對方打死,可以不受懲罰。如果被打的人因傷臥床,
21:19  但以後能夠起來,扶杖出門行走,那打他的人必須賠償他時間上的損失,並負責把他治好。
21:20 「凡用棍子擊打奴隸,無論男奴或女奴,以致奴隸立刻死亡的,必須受罰。
21:21  如果奴隸過一兩天才死,主人就不必受罰;他在財產上的損失就是他的懲罰。
21:22 「如果有人因打架而撞傷了孕婦,以致孕婦喪失胎兒,但沒有其他傷害,那人必須賠償;賠款數目應由受傷婦人的丈夫提出,而經判官批准決定。
21:23 如果孕婦本人受傷害,那人就得以命償命,
21:24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21:25 以灼傷還灼傷,以創傷還創傷,以鞭痕還鞭痕。
21:26 「如果有人擊打男奴或女奴的眼睛,以致打壞了一隻眼睛,他必須釋放那奴隸,作為損失眼睛的賠償。
21:27 如果他打掉了奴隸的牙齒,也必須釋放那奴隸,作為損失牙齒的賠償。」 
物主的責任
21:28 「若有牛牴死了人,就得用石頭打死牠,但牠的肉不可吃;牛的主人不必受罰。
21:29 倘若那頭牛常常牴傷了人,而牛的主人屢次受警告,仍然不把牛拴好,以致牛牴死了人,那頭牛要用石頭打死,而牛的主人也得處死。
21:30 如果牛的主人被判以罰款抵命,他必須照規定的數目繳納。
21:31 如果牛牴死男童或女童,也得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21:32 如果牛牴死男奴或女奴,牛的主人必須償還奴隸的主人三十塊銀子,而牛要用石頭打死。
21:33 「如果有人揭開井蓋,或是挖了井而不把井口蓋好,以致牛或驢掉進去,
21:34 他必須拿錢賠償牲畜的主人,而死了的牲畜歸他。
21:35 如果有牛牴死了另一頭牛,雙方要把活著的牛賣了,平分賣牛的價錢,同時平分死牛的肉。
21:36 倘若其中的一頭牛向來好鬥,牛的主人卻沒有好好地拴著牠,他必須拿一頭活牛賠償對方,而那頭死牛可歸他。」

成員:林擎天、林世鴻、彭人傑、李信仁、黃春生、黃重明

問題討論
一、在這段經文中看到了哪些內容(人、事、時、地、物、數、重要名詞、關鍵字或觀念)?

二、出埃及記21章有關對待奴隸、懲罰暴行、物主的責任等條例,有什麼共通的信仰與倫理的核心價值?

三、出埃及記21:1-11關於對待奴隸的條例,對現代的台灣而言,尤其近來長榮空服員罷工、華航罷工等勞資爭議與衝突,有何新的啟示和反思?

四、出埃及記21章有些經文,以現今的看法似乎是不合時宜,身為現代基督徒的我們該如何看待?對當今的台灣有什麼意義?

五、從本章記載的條例和內容,如何體會上主的愛是超越人的限制?我們如何以這樣的愛去愛周圍的人?[引自2019721日《新眼光讀經》出埃及記21:1-36  默想問題]

祈禱  [2019721日《新眼光讀經》出埃及記21:1-36 祈禱]
親愛的上主,我們知道人受許多時代和文化的限制,但我們相信,的愛對人是沒有差別的,並超越一切。願祢激勵我們,去愛那些被人忽略和輕看的人。奉主耶穌的名,阿們。